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2013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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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电子教育学会,英文译名CHINA EDUCATION SOCIETY OF ELECTRONICS,缩写CES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电子信息教育单位和电子信息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从事电子信息教育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宣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和政策,开展电子教育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推动电子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组织开展电子信息学科各级各类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进行教学评价和咨询服务;

(三)交流和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开展学校与产业单位合作的研究,推动产学研结合;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教育研究成果鉴定,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开展评奖活动;

(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继续教育培养模式,开展技能技术培训;

(七)开展电子信息类学科教育的国际交流活动;

(八)编辑、出版会刊及教育教学改革的书刊、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本学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分支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分支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有本学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学会,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信息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实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过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