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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时间:2024-04-24来源:招生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24]1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的通知》(京考中招[2024]2号)要求,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学校代码:800001

  一一一  主管部门: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一一一  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一一一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第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审定自主招生实施方案,集体讨论决定自主招生重大事项。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全市招生)总计划70人,招生计划如下: 

学校代码

专业代码

招生专业

自主招生计划数

学制

自主招生

Z800001

01

健康管理

10

5

02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10

5

03

大数据技术

10

5

04

计算机网络技术

10

5

05

电子商务

10

5

06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10

5

07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10

5

   一一费:前三年2200/学年,后两年6000/学年;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工作由学校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监察组参与,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和招生专业计划数进行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者,依次参考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对于预录取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预录取资格。未录满计划数的专业,剩余计划转入统一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被我校中招自主招生录取后,需继续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再参加中招志愿填报和其他招生录取;未被中招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在参加今年的中考后,继续填报中考志愿。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前三年中职阶段2200元/学年;后两年高职阶段6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学年650元。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6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政策咨询电话:64353978、64374282、63724636

  2.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3.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4.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216室。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