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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时间:2019-01-07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加强学分制条件下的学籍管理,特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执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过程中,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是学院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生按北京市教委及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执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后,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但学制的延长期限最多可在教育部所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即专科层次文科类、管理类、外语类、艺术类学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为六年;专科层次工科类学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为七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核。学生的所有成绩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计算。考核形式可以是闭卷、开卷、可以是笔试、上机考试、课业、论文等。任课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成绩考核形式,但必须经教学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并报继续教育部成教办备案。
第八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学生对成绩考核的结果持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制度进行申诉。
第四章 关于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可以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是:(1)专业大类相同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2)高分数线录取的专业可以转到低分数线录取的专业。(其他专业不能转入艺术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欲获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必须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程的学分,已取得的其它专业的学分可以抵充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为保证学生质量,需对转入本院的学生进行测评,经我院认定后承认原有学习经历并计算相应学分。学生在我院取得的学分占该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方可取得我院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为身体、工作等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准予休学。
第十三条 允许学生因工学矛盾、身体健康等原因提出休学。学生休学每次至少一个学期。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参见第二章第四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无后续专业应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放弃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1.学生未请假也未按时报到注册。
2.本人申请退学。
3.一学期内各科旷课累计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4.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的注册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部”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者,即可获取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标准如下:
1.学分必须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最低要求,且必修课学分和限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2.操行评定合格。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如有两门以内(含两门)课程经重修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办组织的“清底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仍有不及格者,需要参加重修。
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期满前,经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累计学分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